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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书

2022-01-10 来源:易榕旅网

  XX镇人民政府关于20xx年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的紧急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为了全面贯彻森林防火工作,“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党政领导责任制,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毕节地区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通知。

  一、主要职责

  (一)镇党委、政府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落实省市、县及我镇森林防火工作的安排部署;

  2.安排有关部门组建义务森林防火应急队伍,负责扑火工作;

  3.落实森林防火资金,将森林防火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使防火工作有充分的后勤保障;

  4.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落实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及防火预案;

  5.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6.掌握火情动态,组织、指挥、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7.有计划地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8.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专职护林员,具体负责巡视山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9.组建100人以上森林扑火队伍,并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做到常抓不懈,积极应对;

  (二)联系村副科级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镇党委、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部署;

  2.组织片内各村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3.在联系村内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巡逻检查和监督检查;

  4.联系村辖区内一旦发生火灾,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扑救,若无力扑救的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三)驻村干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镇党委、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部署;

  2.落实和督促所驻村经常性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特别是对老人、小孩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痴、呆、傻等特殊人群的监护管理措施;

  3.对所驻村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巡逻检查,落实具体的森林火灾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4.掌握火情动态,及时向镇森林防火办公室、村联系领导、镇主要领导汇报,及时组织发动群众扑救森林火灾;

  5.指导村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具体负责巡视山林,管理野外用火,参与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四)林业站主要职责是:

  1.负责整理好护林防火值班表及各项制度,并分发到有关部门和人员手中。

  2.必须到岗在位,尽职尽责,确保防火信息和通讯的及时掌握和反馈,发现火情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并急赴现场指挥扑救。

  3.如果一次无故不到岗,扣罚1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加重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护林员主要职责是:

  1.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每天巡护责任区内的林木。

  3.严格执行每天入山、搜山管理制度。

  4.严格制止在林区违章用火。

  5.发现火灾、火情立即扑救,并及时报告。

  6.每天要严密监控林区出入人员用火行为。

  7.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二、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或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亩的;

  2.全年累计发生森林火灾3次以上,且受害面积超过100亩的; 3.森林防火资金、措施和工作责任不落实,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4.在森林防火期间:

  (1)辖区内发生一次烧土皮灰或垃圾的,经济处罚包组干部20元,一天之内发生五次及五次以上的,对包组干部进行组织处理;

  (2)辖区内发生第一起森林火灾的,经济处罚护林员50元、包组干部100元,护林员和包组干部负连带责任;

  (3)辖区内发生第二起森林火灾的,解聘护林员并停发当月工资,给予包组干部经济处罚100元并全镇通报;

  (4)一个月之内,本辖区连续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的,给予包组干部撤职处理。

  (二)各村联系领导及直接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1.对森林防火工作部署贯彻不力,措施不到位,敷衍塞责,发生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的;

  2.有森林火灾隐患,经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指出后,不加消除而造成森林火灾的;

  3.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2小时内不到位,组织扑救行动迟缓,而使火灾蔓延的;

  4.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防火值班不正常,擅自离开岗位的;

  5.村发现森林火灾后半小时内没有向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报告,造成损失的;

  6.在辖区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时,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扑救的;

  7.在辖区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后,因组织扑救不力延烧到毗邻乡镇村,起火村不继续扑救,擅自撤离的;

  8.森林火灾尚未扑灭或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人员而造成损失的;

  9.在森林防火期间,若发生森林火灾,联系村领导参照护林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林业站相关人员参照护林员经济处罚减半处理;

  10.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一次性森林过火面积达50亩以上的,包村干部停职,村支书免职,村主任不享受村干部报酬待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分:

  1.辖区内全年发生森林火灾3次以上,且受害森林面积在100亩以上的;

  2.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亩以上或持续24小时未扑灭明火的;

  3.因扑救不及时、组织不力等,造成民房烧毁或重要设施严重破坏的;

  4.发生森林火灾时,因联系领导、林业站工作人员、镇村干部、护林员玩忽职守,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二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5.见火不救的。

  三、及时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所和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及时作出处理,违反相关规定的,移送纪律监察机关予以处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镇人民政府

  20xx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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