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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商铺店内)

2020-04-09 来源:易榕旅网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 ,住房结构: ,施工面积 平方米。

  1.2 工程造价:总价款: 元,大写( 整)(详见附表:装修工程报价单)。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1.3 本着双方诚信、公开原则,同时为避免欺骗、隐瞒性行为发生,乙方郑重承诺,乙方提供的标的物的价格为同期同质最低价格,否则乙方自愿补偿双方合作总额价格差异的两倍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1.4 工程期限 天;开工日期 年___月__日,竣工日期 年__月__日。

  1.5 工程内容及做法(见附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确认表、装饰装修工程内容和做法一览表)。

  第二条 施工单位资格

  2.1 乙方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2 乙方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通过最近一次企业年检,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审定的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资质等级符合本次施工的要求。乙方不具备营业资格或相应资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立即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损失。

  第三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第四条 施工图纸

  4.1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交图时间为 年___月___日,图纸一式 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 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 份交甲方,设计费由甲方支付(此费用包含在工程价款内)。

  4.2 双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4.3 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予以签收确认。4.4 施工图纸经双方盖章有效。

  第五条 保密

  5.1 甲、乙双方同意对履行协议中的一切相关资料仅限于甲、乙双方为履行本协议所使用,双方及其雇员应对其所知悉的双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并承诺无论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而解除,本保密义务继续有效。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6.1 开工前 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应采取保护措施,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乙方施工人员对甲方施工现场的物品应认真清点及保护,并且双方签订“物品清单”。

  6.2 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6.3 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6.4 禁止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建筑的承重、非承重结构或迁改厨、卫位置及设备管线,应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6.5 参与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及对材料进场、工程竣工的验收。

  6.6 工程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所收施工押金及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及施工期间水电费,由甲方交纳(出入证除外),乙方协助提供物业管理所需的相关材料。

  6.7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甲方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6.8 房屋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倒乱放,甲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房屋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堆放。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7.1 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

  7.2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7.3 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管道的畅通。

  7.4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7.5 乙方设计师负责对甲方提供咨询、设计、报价等相关服务。合同签订后,乙方执行工程施工的代表人为乙方派出的项目经理。甲方关于工程的相关事宜均应与乙方项目经理联系,以确保工程中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7.6 乙方自行采购或者向甲方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7 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7.8 在居民居住的地域,十二时三十分至十四时三十分、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乙方不得从事产生噪声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第八条 工程变更

  8.1 为确保甲方工程质量、工期及保修服务,合同签订后如有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的变更,须由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协议《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第九条 工程承包方式

  9.1 双方商定采取下列 方式承包工程: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件: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见附件: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见附件: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第十条 材料的提供

  10.1 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其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甲方应按时将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并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若甲方未按时提供材料或材料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

  10.2 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乙方应在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若乙方所供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与报价单不符,甲方有权选择以下列方式之一处理,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

  (1)甲方同意继续使用的,乙方免收该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甲方不同意继续使用的,乙方应当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费减半收取,原工期不变。

  10.3 甲方确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或价位标准,由乙方负责为甲方代购的,在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并经甲方验收认定后方可使用。

  10.4 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完工后的室内空气质量,辐射、照明和噪音强度等指标,使甲方达到安全居住、生活的目的。

  10.5 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立即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不再收费,原工期不变。

  第十一条 工期延误

  11.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未按时参加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停工;

  (4)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1.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11.3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11.4 因乙方供材或施工等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十二条 质量标准

  12.1 工程质量

  (1)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2.2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同意向房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十三条 工程验收

  13.1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四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材料验收;

  (2)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验收;

  (3)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

  (4)竣工验收。

  13.2 工程质量验收

  (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的内容进行质量检查及验收为依据;

  (2)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费用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乙方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进行各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

  (6)若甲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乙方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保修

  14.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乙方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工程保修单。

  14.2 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5.1 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1)本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日,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 %的工程款;

  (2)完成 %的工程量之日后的 日内,甲方支付总价款 %的工程款;

  (3)竣工验收后 日内,甲方支付总价款 %的工程款;

  (4)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有权留取相当于工程总价款的 %的保修基金。竣工验收合格后 年内没有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将保修基金全额退还乙方。

  15.2 因变更施工内容导致总价款增减的,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或收取增、减部分的款项。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 合同签订后,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办理终止或延期履行合同手续,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造价 %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16.2 工程未验收合格或未结清尾款而未移交,甲方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的,工程视为合格。

  16.3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乙方有权停工,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 ‰的违约金。

  16.4 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所需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6.5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协调一致可终止本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情况。发生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附则

  17.1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7.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盖章有效。

  17.3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房屋所在地法院裁决。

  17.4 本合同除要求手写项外,手工涂改,增减条款均视为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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