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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买卖的合同集锦

2023-07-25 来源:易榕旅网

  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所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在收取一定价款后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而买受人在支付一定的价款后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买卖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

  所谓双方有偿,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均享有均等的权利和义务,在交易过程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的权利,同买受人的义务。如买卖双方在协商一致后,买受人有取得该转让物的物权的权利,出卖人有移交该出买物物权的义务。

  三、买卖合同的主体具广泛性。

  1、财物的所有权人;

  2、抵押权人;

  3、质权人;

  4、留置权人;

  5、人民法院;

  6、行纪人。

  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广泛性。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流通的物品,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五、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对标的物权的转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是相互的承诺。

  六、买卖合同既可用文字表示,也可用口头表示。

  买卖双方可将协商一致的承诺用文字形式固定,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也可经公证后生效。买卖双方对达成一致意见的标的物的物权转移,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约定。这种方式简单、省时,但必须符合“钱货两清”,这种形式适用于标的小、现货交易等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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