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方(甲方):
买受方(乙方):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物资的买卖事宜,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1、 标的物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及价格
注:双方特别约定,实际交货数量以乙方工作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单据为准,只有乙方工作人员签字而未加盖乙方印章的单据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2、质量要求
标的物质量执行 标准,并且不得低于国家及施工所在地地方政府关于标的物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3、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4、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
5、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自甲方将标的物交付乙方时起转移,乙方接收前损毁灭失的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6、交付及验收
6.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标的物送至 。运输途中发生丢失、损坏等责任由甲方承担。
6.2甲方应在货到工地现场前 天通知乙方,到达现场后由双方共同对货物进行初步验收,如甲方交付的货物、及资料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应负责补足或更换,对于初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潜在质量问题,甲方仍应承担质量责任。
6.3乙方在标的物使用过程中,对质量问题有权随时提出异议,因产品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7.1甲方应采取 方式运输至乙方工地指定地点;
7.2装卸、运输及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8、质量保证期限及售后服务
8.1标的物质量保证期为2年,从送货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8.2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厂家标准服务,免费提供电话技术支持和咨询。
8.3其他服务约定:
9、结算方式、时间(以下两种只能任选一种)
9.1货到验收合格后 日内付合同价款的 %;剩余价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 年)满后付清,质保期自收货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9.2约定其他方式:
10、解除条件
10.1双方协商一致。
10.2一方严重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11、违约责任
11.1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需承担合同总价款 1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1.2甲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乙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双方另行制定协议;如果乙方不能利用的,甲方应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的费用,乙方不予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11.3甲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以及因此遭受的损失;
11.4甲方须服从乙方现场安全、环保、卫生要求,因不满足现场
要求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11.5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因甲方或其供应商侵犯第三方的所有权、担保物权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交纳的罚款、赔偿金、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11.6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银行同期利息。
12、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包括: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台风、海浪、洪水、泥石流、海啸、地震、工程停建、缓建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而造成双方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13、争议的解决方法
13.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甲方指定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双方无条件服从该鉴定的结论。
13.2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其他约定事项
14.1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没有另一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4.2对合同条款的任何补充、增添和修改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由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的内容如果与本合同内容不同,以补充协议为准。
14.3本合同一式 四份,甲方执 二份,乙方执 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地址: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地址: 年 月 日 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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