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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催告函

2024-03-08 来源:易榕旅网

  致:先生

  广东律师事务所系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系中国注册律师,具有合法执业资格。本所受(以下称委托人)之托,指派颜律师(执业证号:)处理委托人与您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宜,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郑重致函:

  委托人于x年11月10日与您签订了《xx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合同编号:NO ),合同约定您向委托人购买位于xx市XX区栋X单元XX单位房屋,房屋产权证为:深房地字第,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总房价为人民币 XX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您依约支付了定金人民币X万元整。

  你们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买方须于x年12月11日之前支付除定金之外的首期款人民币X拾万元整至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监管帐户,卖方须依买方或第三方的通知前往约定的银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但据委托人所述,您和第三方至今没有通知委托人前往约定的银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办理资金监管手续。虽经委托人多次催促,您仍拒绝履行该项合同义务,并于x年12月14日正式通知委托人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您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理首期资金监管手续,否则根据你们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十二条的约定:“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任何一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15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违约方支付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或承担定金罚责。”委托人将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

  现依据委托人的要求,请您尽快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诚望您在收到本函后的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就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委托人将采取法律手段就您的违约行为追究您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您追索。

  特此函告。望您慎思并妥善对待。

  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颜

  x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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