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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个体户合伙经营的协议书

2020-04-26 来源:易榕旅网

  甲方:

  乙方:

  甲方通过协商方式确定乙方为甲方保险车辆的特约维修单位。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作、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立足发挥和利用资源的原则,共同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服务,使受损车辆得以及时、保质、合理的修理和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维修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保险车辆的特约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义务

  1、负责协调保险责任事故车辆(包括乙方定点单位的保险责任事故车辆)到乙方进行维修。

  2、负责保险责任事故车辆对受损部位的核对以及价格的审批。

  3、负责推荐乙方参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汽车维修招标工作。

  4、负责协调乙方与维修单位就机动车辆维修方面的关系,并妥善处理机动车辆维修过程因质量、工期等发生的纠纷。

  5、通过95500全国服务电话,介绍非保险事故维修业务给乙方。

  6、根据乙方信誉程度,授予一定的定损和代索赔权限。

  二、乙方义务

  1、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车属单位的合法权益。

  2、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3、设置保险车辆维修专门接待柜台,为保险车辆分车建立事故维修和保养维修档案,并随时向甲方和车属单位提供有关车辆维修档案和信息。

  4、根据出险车辆的受损情况,认真填写“维修协议书”,对受损车辆列明换件和修复部位。根据修复的难易程度准确分项计出工时费用以及换件价格,经甲方确认审批后送修。未经甲方和车属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和扩大维修项目。

  5、乙方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或配套厂件,不得使用副厂件,更不得以次充好,以旧代新(除经甲方与车属单位协商同意,可用副厂件或旧件除外)。

  6、妥善保管好被更换的配件,留交甲方验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丢弃,更不得以任何借口回避验收。

  7、对可以维修的部件要进行修复,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串通、虚报维修项目,不得扩大损失或虚报损失,损害甲方或车属单位的利益。

  8、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好车辆的维修和服务,杜绝不良行为,维护甲方及车属单位的权益。

  9、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乙方愿接受甲方的经济处罚,涉及保险诈骗罪,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甲方的权利

  1、有权对乙方的管理、制度、设备、技术力量、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检查。

  2、对修复竣工车辆,如发现因修复质量不合格或与维修协议书上更换的项目不相符,有权与车属单位一起要求乙方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或车属单位造成损失的,有权对乙方施以经济处罚(在履约保证金中扣罚)。

  3、对在修复工期内无法修复或因质量问题,需要返工造成车属单位不便的,甲方根据车属单位的要求,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代步车辆,直至修复完工为止。

  4、如乙方发生已核定更换的配件而不换,串通虚报损失,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特约关系。

  5、如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出现价格波动,有权调整工时费用标准及配件管理费标准。

  四、乙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甲方或车属单位核定的管理项目及配件项目之外的维修服务以及乙方承诺之外的其它要求。

  2、甲方工作人员和车主提出不正当要求,乙方有权拒绝并向甲方进行投诉,要求作出回复。

  3、对已竣工的车辆,未办好结算或乙方认可的代理索赔手续,有权拒绝提车。

  五、服务承诺

  1、乙方建立有领导牵头,各工序负责人为组员的保险车辆特约维修服务小组,积极为保险车辆的出险和故障提供服务。

  2、乙方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密切配合甲方和车属单位做好出险和故障车辆的抢修和救援工作。

  3、为使拖吊工作得以落实,乙方配备1辆以上车辆,以供出险及故障车辆的抢救使用。

  4、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和车属单位做好现场技术指导并在市内20分钟内派员到现场协助处理,市郊方圆15公里30分钟内赶赴现场协助处理。

  5、凡在甲方投保的车辆,在市内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乙方须提供现场技术鉴定,现场能够排除故障的工时免费;现场无法排除故障的,在乙方修理,免费提供拖、吊服务;不在乙方修理的拖车免费,吊车收成本费用(吊车费最高不能超出省物价标准);市郊出险或发生故障抛锚,在乙方修理的一律免去拖吊费用;不在乙方修理的,拖车仅收成本费用(最高不能超过200元),吊车收回成本费用(最高不能超过省物价标准)。

  6、凡甲方的自用车辆和员工车辆,在乙方维修其工时费按6折计算,更换配件按进货成本价计收,如甲方及其员工需开维修发票应增加税款。

  7、凡持有太保保险卡的车辆,到乙方保养、美容、年审、季审以及故障维修,其工时费用应享受9折优惠,配件更换按现行的市场价格明码标价并征得车属单位同意后予以更换。

  8、乙方恪守“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宗旨为客户排忧解难,积极配合客户处理事故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到维修、(理)索赔一条龙的服务。

  9、乙方按照交委颁发的维修标准对维修车辆在保质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无条件返工修复。

  10、乙方除遵守以上的服务承诺外,同时遵守提交投标件中的服务承诺。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负责协调保险事故车辆(包括已在乙方定点维修的事故车辆)到乙方进行维修。甲方不得从中阻挠、串通、指定到另外的厂家维修。

  2、如甲方保险车辆、自用车辆及员工用车在乙方维修、保养期间出现物品遗失或车辆损毁,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协议乙方义务之(四)、(五)、(六)、(七)以及服务承诺中十一项规定的任何一项,甲方将取消乙方特约维修资格。

  七、协议的修改及终止

  1、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有关条款,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作适当修改和补充。

  2、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施以履约保证金全额处罚赔偿:

  1)不服从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2)对乙方的有效投诉累计三次时。

  3)本协议期限内,若乙方擅自变更特约企业的所有权(变卖、转让、租赁、赠送他人等)。

  八、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 年5月1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之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 系 电话: 联 系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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