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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x年12月16日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将万安中心城区路灯灯杆(总计365支)广告位置经营权出让给泉州客家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期限自x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同时,泉州客家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x年元月10日将中标区域内路灯灯杆旗设置形式及具体工艺模式报区政府批准。
现经查实,你单位擅自在中标区域内安吉路等部分路段路灯灯杆上设置广告牌。为严格有关法规的贯彻执行,现责令你单位在3天内自行拆除非法设置的广告,否则,我局将请区城市行政执法局依照有关法规给予立案查处。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洛江区建设局
x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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