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房屋承租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商业网点房一套,建筑面积共计51.76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经营,甲方保证所出租房屋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为
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房屋租金及支付方式:
1、房屋租金为
元/年,交付方式
。以现金汇到甲方指定账户上或转帐,由甲方或其委托人向乙方开具收条。
2、甲方提供房屋内水、电一户一表,乙方在承租期间负责支付所承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一切税费,费用由乙方自行缴纳,逾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负。此房由于出租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不在房屋租金之内。
第四条
房屋保证金为人民币
。房屋租赁到期后乙方负责结清水电、物业管理费等所有一切税费后,甲方三日内无息退还房屋保证金给乙方。
第五条
租赁房屋的装潢及维修
1、在租赁期内乙方如要进行房屋装潢,须征得甲方和物业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方可实施,费用自理。
2、乙方在进行房屋室内外装潢时,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的结构和消防管道、下水管道等设备,不得破坏房屋的质量,在装潢时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
3、在租赁期内房屋的室内外一切装潢设施由乙方自行维修,费用自理。房屋承租期内乙方负有管理责任,租赁场所如因管理疏忽而发生盗窃、治安、火灾、刑事案、用电、消防等一切室内外的安全防范及造成的损失都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在租赁期内应保证房屋的完整(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并积极配合甲方实施文明创建活动。
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经营用途为美发店。如在租赁期内乙方想更换经营用途,或将此房转租、转让、转借租赁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
第七条
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前两个月以上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是否续租,甲方保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给乙方,须签订租赁合同,若乙方不续签租赁合同,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或建立新的承租关系。
第八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书面通知乙方搬离租赁房屋,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扣除房屋保证金,并向乙方按价赔偿。
1、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租;
2、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租金达壹个月;
3、乙方所欠各项费用达人民币伍仟元以上;
4、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5、乙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只要乙方不违反以上条款,甲方不得无故收回房屋,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方不如期交房或乙方不按时交付租金,延迟三十日内每天按年租金千分之五向对方支付滞纳金,三十日后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两种方式解决:
1、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的事项
1、乙方在租赁期间自行申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2、在本合同终止或本合同解除时室内外的装潢设施乙方不得向甲方作价抵缴租金或要求经济补偿;室内外固定的装潢设施乙方不能破坏、拆除无偿留给甲方,活动的设施物品乙方可带走。
3、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影响租期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即责任自负)。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并作出补充条款与本合同一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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