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秀洁品牌销售渠道管理,规范代理商日常行为,更好地保护公司和代理商的合法利益,促进共同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代理商是指与公司签订了正式代理协议的代理商。
第三条代理商管理的原则:
1、平等、互惠的原则。
2、诚信守法、互利共赢的原则。
3、长久合作、优势互补的原则。
4、日常管理和定期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代理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代理商是公司产品销售的主要代表,与本公司是利益共同体。凡经公司确认并授权的代理商均享有以下权利:
1、在授权范围内享有公司产品品牌的使用权。
2、在授权范围内销售公司产品并获取利润。
3、享有公司提供的相关培训,以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4、享有公司提供的各种政策支持和广告、物料支持。
5、有权享受公司提供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的技术支持。
6、公司提供的其他权利和服务。
第五条代理商应承担的义务:
1、代理商在约定区域内从事本品牌产品的推广和销售,积极推荐本品牌产品,执行销售计划,完成销售任务。
2、维护本品牌形象,按公司要求陈列产品,保证产品陈列、展示醒目,符合公司和市场要求。
3、维护本品牌价格管理体系的稳定,保证所经销产品按公司统一规定的价格执行。不低价倾销,不向其他市场窜货。
4、拓展市场,建立健全有效的销售网络,开发、维护下级客户。
5、配合本品牌组织的各种促销活动,按促销计划完成促销任务。
6、配合本品牌新产品上市活动,按要求推广新产品。
7、配合公司市场调研及其他活动,及时准确向公司提供各类市场动态信息和销售数据。
8、遵守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代理商的选择
第六条市场分布和配置
1、品牌部根据公司整体战略,制定本品牌销售渠道战略,由品牌部经理主持划定销售区域。
2、根据销售渠道战略,制定代理商策略。
3、根据市场基本情况,确认一定数量的可供合作的代理商,以备调查和选择。
第七条代理商的调查
1、在深入对区域、市场容量、消费者状况、竞争对手情况、市场分布等调查的基础上,对所确认的代理商进行分类调查。
2、调查后填写《代理商调查表》,并进行综合评价。
3、由业务员将调查结果报品牌部经理,品牌部经理对所调查的代理商进行评价、审批。
第八条代理商的选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从事建材行业3年以上,具备一定的销售能力和市场管理能力。
2、有充足的营业场地、库房和相关的营业证件。
3、具备足够的'运营资金。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重合同、守信誉、遵纪守法。
5、认同公司产品和公司品牌,认同公司营销理念和销售模式。
6、有一定的客户资源。
第四章代理商的谈判和签约
第九条谈判原则和策略
1、一般代理商和经销商的谈判由业务员和销售经理进行,重点代理商的谈判由品
牌部经理出面进行。
2、谈判应坚持公司的根本利益,严格遵守公司销售政策,并注意区别对待,讲究策略。
3、合同文本应以公司格式合同为基础,约束条款必须完备,以防出现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
4、合同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不宜过长,以便公司根据合作效果及合同执行情况,及时变更或终止合同。
5、合同文本里需填写内容的部分及补充条款必须慎重拟定、填写。
第九条合同的审批和签订
1、业务员与代理商协商完和合同条款后,应先让代理商签字盖章,上报给品牌部经理审核。
2、由品牌部经理报营销总监审批签字,统一报公司盖公司合同章。
3、有关资料和附件原件应当附在合同后面,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一起存档备查。
4、合同签订后,由品牌部统一存档管理,另一份存留财务部,以备审核代理商资格和销售返利。
第五章代理商的价格管理
第十条代理商供货价格管理
1、代理商的供货价格由公司统一制定,经总经理审批签字后执行,由公司统一发布。
2、与代理商签订代理合同,必须附有《代理商供货价格单》,作为代理合同的一部分。
3、代理商供货价格变动,须由品牌部制作书面价格通知,并加盖公司公章,送达到代理商。在新价格通知之前,一律按既定价格方案执行。
4、销售政策、支持、优惠及促销活动等,都必须以不改变代理商供货价格为前提。
5、代理商对供货价格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代理商违反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直至终止代理合同。
第十一条代理商分销价格管理
1、代理商分销价格是指代理商向经销商、分销商的供货价格。代理商分销价格的标准由公司统一制定。
2、代理商在市场分销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分销价格进行,不得低价倾销或私自加价扰乱市场。公司有权对分销价格违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情节严重的处以所涉金额双倍罚款。
第十二条代理商零售价格管理
1、公司制定统一的市场指导零售价,由公司统一公开发布。
2、代理商在销售过程中严禁有超过指导零售价的暴利行为,因代理商暴利行为导致客户不予结算货款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3、代理商严禁低于供货价倾销,否则公司有权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其代理权。
第六章物流配送管理
第十三条代理商订货管理
1、代理商的订单由公司订单处理部门统一处理,区域销售人员及其他人员无权接单。
2、代理商必须提前24小时向公司订货,每次不低于20__元或四吨,公司会在24小时内及时送货。
3、代理商店面订货低于标准订货的,公司会安排车辆不定时配送;代理商订货需直接送到工地的,不得低于标准订货。
4、代理商要求配送货物到工地的,应向营业室报清工地具体地址、接货人电话、结款方式等信息。
5、代理商大量订货30吨以上必须提前3天,否则,由于供货配送延误而带来的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物流配送管理
1、对代理商的配送货物公司提供免费装卸服务。但不负责上楼梯和地下室及远距离装卸,卸货地点不得超过货车可停放地点8米范围。超出范围代理商需承担必要的额外卸车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2、在配送过程中、代理商必须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以便接货和保持有效沟通。
3、公司物流配送范围只限于北京市辖区范围内,超出配送范围内的公司不予配送,客户另行联系物流。
4、凡代理商到公司仓库自提自装货物,且订单货物净重超10吨的,甲方给予该订单货值一定比例的运费补贴(如需甲方装车的,须扣除实际发生装车费用)。
5、公司送达代理商的货物,需代理商当时确认并验收数量,验收无误在送货单签字后即视为有效,过后数量差异由代理商负责。
第七章货款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货款结算方式
1、代理商的结算方式分为预付款、月结、和现金三种方式。
2、长期合作、信誉良好且公司认可的优质客户,可采取预付款的结算方式。代理商每次支付给公司的预付款额不低于5万元,乙方在甲方的提货货款余额不得低于0.5万,低于此余额甲方通知乙方补齐预付货款。
2、无预付款的代理商一般采取现金结账方式,新开发客户三个月内必须现金结账。
3、合作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且信誉良好的代理商,经双方协商,可以采取月结的结款方式。代理商当月月结账款必须在下个月5号前全部结清,否则取消其月结账款资格。
第十六条货款管理规定
1、预付款代理商如有工地直接结现金的情况,由公司送货司机直接带回交给公司财务,再由销售人员返还给代理商。
2、代理商大批订货应提前十天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并预付30%定金,余款货到全部结清。
3、代理商可采用支票、转账等方式支付货款。未经公司书面授权,代理商不得向公司销售人员提供现金或现金支票,不得允许公司销售人员借支现金或调动货物,否则一切损失由代理商承担。
4、代理商应按约及时交付货款。如代理商无故拖欠应结货款,或以无效支票、支票无密码、账户余额不足无法兑付支票、远期支票等方式变相拖欠货款的,公司有权扣除代理商销售返利。三次以上违反规定的,终止代理协议。
第八章产品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产品质量管理
1、公司客服部负责代理商及其他客户产品问题投诉的处理。
2、若代理商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投诉问题,应第一时间及时与公司销售人员或客服部联系,协助公司相关人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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