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xx]49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药品流通秩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区所有药品零售企业。
三、检查重点内容、方法及处理意见
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采购、验收、展示、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情况、专有标识规范情况、处方审核制度实施情况、驻地药师配备在职情况、是否存在非法经营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关联经营、超方式、超范围经营药品、是否非法发布药品广告等。
本次检查应与分局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
一是结合分公司重点问题企业的日常监督;
二是结合零售药店的gsp跟踪检查;
三是信用检查的结合;
四是结合以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入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销售自己的产品。非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人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者销售活动。违反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合法的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购买。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是否有个人(或无证单位)等非法渠道购买药品。发现从非法渠道购买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要求结婚检查,并保留供应企业的相关证件、资料和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标明供应商名称、药品名称、制造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发现未按规定要求结婚检查、保留供应企业有关文件、资料、销售凭证的,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采购检验验收制度,依法对采购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和记录,未经验收不得在柜台上展示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一般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厂家、采购(销售)单位、采购(销售)数量、采购(销售)价格、采购(销售)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规定逐批验收、记录购买的药品。存放在柜台上的药品未经验收记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每年必须按照省人事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分;从事医药商品销售人员、保管员等16个工种的,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独特工种职业技能证书。违反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查处。同时,分公司将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清理,并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保留的处方是否与销量一致。违法的,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变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处方和签名;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量一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正确向消费者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和注意事项,不得夸大药品的疗效,不得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非药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有一名药剂师值班。不值班销售处方药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进行调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违反规定的`,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立非药品专卖区,明显将药品与非药品隔离销售,并设置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明提醒,非药品类别标签应准确放置。字迹清晰。非药品和药品不得在同一地区销售。
9、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者向消费者发放未经批准或者冒充药品的广告。违反规定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0、在检查过程中,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一经查实,必须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工作安排和进度
20xx年8月23日至10月31日进行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部署阶段(8月23日至8月27日):根据市局的实施方案,结合当地的实际工作和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阶段(8月28日至10月26日):根据工作计划组织检查工作。
3、检查总结阶段(10月27日至10月31日):总结辖区内的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专项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调查结果,并将总结材料报市局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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