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学生日常住宿行为,依据《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天津大学学生宿舍入住的各类学生,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同等学历研究生、远程与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外籍留学生、进修生、其他临时住宿学生等。
第三条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第四条学生宿舍管理紧密围绕学校育人目标,坚持思想教育与管理服务相结合、学生自我管理与物业服务相结合、制度管理与行为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由校学工部学生生活园区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园区中心)具体负责。
第二章住宿管理
第六条本科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提供住宿;硕、博研究生实行住宿自愿申请制。各类别学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用,并签订住宿公约。
第七条所有住宿资源由园区中心统筹分配,新生报到凭录取通知书等办理入住手续。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宿舍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情况,可申请调宿,由园区中心审批办理;其他原因的调宿,视情况予以办理。
第九条学生因伤病申请无障碍宿舍的,应出具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核,由园区中心视情况予以办理;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应持校医院证明,及时向园区中心说明情况,园区中心视情况予以安排或调整。
第十条学生毕业时,集中办理退宿手续,并遵守离校清宿时间搬离宿舍。
第十一条因结业、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注销学籍的,提前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搬离宿舍和退还钥匙。
第十二条因事、因病等原因办理休学离校的,提前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搬离宿舍并退还钥匙,休学期满回校重新办理住宿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本科生征得家长同意,研究生征得家长和导师同意,并经学院审核,可自愿申请退宿。
第十四条办理退宿时,住宿不满一学期(含满一学期)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用;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
第十五条以上住宿、调宿、退宿均须服从学校的统一调配。
第三章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应自觉规范日常住宿行为,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严格按照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私占、出借、出租床位;
(二)学生本人凭校园一卡通刷卡有序进出宿舍楼,禁止随意将一卡通借与他人出入楼使用;
(三)严格遵守宿舍楼门开关时间,遵守宿舍熄灯制度;
(四)宿舍楼关门期间因特殊情况要进出的,应向值班人员出示证件,并予以登记;
(五)严格遵守宿舍会客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会客;
(六)严禁在宿舍楼内饲养动物;
(七)禁止斗殴起哄、大声喧哗、私自高声播放音响设备等扰民行为;
(八)严禁私自改装、拆卸、破坏或处置宿舍楼内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
(九)严禁在宿舍内及公共区域乱涂乱刻乱画;
(十)禁止在宿舍门、家具等公共设施上安装和使用吊椅(床)及健身器材等;宿舍公共设施如损坏应及时报修,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的,照价赔偿;
(十一)校园主题教育、工作通知以及学生活动宣传海报等张贴物要按流程申请审批,并按指定规格和地点张贴;
(十二)自行车等个人交通工具按指定地点在宿舍楼外整齐存放,不准放进宿舍楼内;
(十三)禁止在宿舍楼内从事推销等商业性经营活动;
(十四)严禁在宿舍楼内进行宗教活动;
(十五)不得留宿非本楼同学及校外人员,严禁留宿异性;
(十六)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宿舍楼,须在值班室登记。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禁使用明火(包含存放和使用卡式炉、煤气炉、酒精炉以及点蚊香、蜡烛等)、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废弃物;
(二)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网线,电源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四)除宿舍内统一配备的空调、饮水机以及个人电脑、台灯、小电扇以外,严禁在宿舍房间内存放和使用违章电器;
违章电器包括:
1、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水壶、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等电炊器具;
2、电暖气、电热毯、电熨斗、电吹风、电卷(直)发器等一切具有电加热功能的器具;
3、电冰箱、洗衣机、烘(甩)干机等生活家电;
4、教育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认定为不适合在宿舍使用的其他设备。
(五)禁止使用无国家3C认证的伪劣电器及设备;
(六)宿舍无人或停电后应及时关闭所有电器及电源插座开关,做到“人走断电”;
(七)严禁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
(八)严禁在宿舍楼内吸烟;
(九)禁止挪用和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第五章文化建设
第十八条积极参与宿舍文化活动,营造安全、卫生、文明、和谐的住宿文化氛围。
第十九条积极融入本科生住宿书院制建设,重点围绕“家国情怀、明礼崇德、博学精专”三大任务,积极参与书院思想引领、知识分享、文化交流、生活服务、行为养成等各项育人活动,建设宿舍“家”文化。
第二十条互相关心、帮助,维护宿舍团结。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保持宿舍卫生、及时交还钥匙,做到文明清宿离校。
第六章奖励、处分与申诉
第二十二条积极开展学生宿舍文明建设活动,在宿舍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明火、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未酿成火情或者火灾者,给予警告处分;已酿成火情或者火灾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三)影响学校住宿安排,擅自调换宿舍或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出租宿舍床位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宿舍窗外违规放置或者向宿舍楼外抛掷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宿舍楼内违规饲养动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六)宿舍楼内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严重影响学生宿舍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的其他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宿舍违纪处理程序依据《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宿舍违纪申诉处理依据《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生宿舍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学校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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