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方(以下称甲方):
立合同人:
需货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在广西 地区经销甲方公司经营的产品,达成如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在广西地区经销经营的商品,为甲方在该区域内的特约经销商。
第二条: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样品及相关广告资料,并根据市场前景双方协商共同承担广告费用。
2、甲方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甲方作为广西上江电缆有限公司的营销公司,所销售的产品,价格和厂家相同。
3、产品价格定位以甲方为主,如遇市场和产品材料价格变化而导致的价格调整时,甲方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乙方以甲方通知执行。
第三条:乙方责任:
1、乙方作为甲方在该区域的经销商,为甲方公司销售产品,不得参与经营和甲方公司产品相同的商品。
2、乙方应尊重且不得损害甲方公司声誉,义务协助甲方对市场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向甲方反映侵害甲方权益的行为,配合甲方对该行为进行制止。
3、乙方区域内的分销商、零售客户及销售、库存状况、客户退货及反馈,应每月不定期与甲方沟通。
4、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价格政策,保护市场,不得任意调价,不能低价抛售,影响各方的利益。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5、乙方向甲方要约的产品,非产品质量问题不得退(换)货,特殊情况,经甲方许可,按退货时期的价格给予退(换)货,并承担退5%(换)货费用。
第四条:乙方作为甲方的经销商,签订经销区域合同,在保证本协议第三条的责任后,电线按厂价优惠3%~11%,电缆按厂价优惠3%~6%,或双方商定的合同价给乙方供货,乙方经销甲方商品,所得利润归乙方享有。
第五条:乙方进货价格:根据甲方提供价格表计算,如产品价格有变动,甲方应在最短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开拓市场、签订合同,应事先与甲方取得沟通,以免信息和业务自相冲突,乙方签订合同报价须征得甲方同意,盈利部分归乙方所有,高出公司结算价部分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自己承接的大宗客户,产品按国家标准生产:因客户要求,
须由甲方出面签订购销协议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产品报价、合同签订、产品发货等工作,以及提供相应的产品质量的资质认证。扣除甲方税费后,所得利润归乙方所有,并计算乙方销售业绩。
第七条:订货与交货:
1、由乙方下订单至甲方,经甲方确认价格及交货时间后,乙方按协议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号,甲方按期交货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2、乙方下订单的常规货物,五至八个工作日内到达,特殊货物和预订货物按实际生产决定到达时间。
3、乙方作为区域经销商,首批进货金额必须在30万元以上(首付20万元,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余额货款甲方接受乙方房产抵押或有价证券等额抵押担保,担保抵押的货款在提货日后3个月内结清。
4、乙方首次向甲方订货,且金额在50万以上的,乙方拥有一定的信用额度,甲方接受乙方房产抵押(按其价值50%)或有价证券等额抵押担保购货。
5、业绩优异的经销商,再次进货可按进货额支付70%货款,余款在提货日后2个月内结清。
第八条:保护市场措施:
1、甲方制作防伪条码或者在货物包装上写上该区域名称或标志。
2、甲方发现乙方(包括乙方下级经销商)窜货的,一经查实(凭发票或签章的收据),甲方可按窜货方低价销售的差价金额双倍处罚,并扣除年终奖励。
第九条:政策支持:
1、根据乙方申请,甲方统一制作提供广告宣传材料和小礼品(如电工袋等),作为电工人员的广告宣传品。
2、乙方(广西内)每批次进货金额达五万元以上,运费由甲方负责,低于五万的,运费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店面招牌广告标准由甲方统一规范,乙方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前期广告费用乙方先行垫付,在乙方销售额度达到甲方规定要求后,广告费用由甲方统一审核报支。
4、乙方及其客户所需标书、合同范本、各种资质证明文件,由甲方或集团、生产企业制作提供。
第十条:对乙方提供的意向投标工程:由甲方或集团、生产企业提供招标资质证明,所产生的利润由投资方享有,业绩归乙方所有。
第十一条:货款结算:
1、结算价格按提货日期的铜价计价,以自然月作为结算周期,每月25号作为结算日;款项收取,结算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
2、乙方订货货款应按时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收回,超过十五天收回的,则按甲方有关制度给予计提成本。(乙方延期支付货款:1个
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1倍;1—3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2倍;3个月以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
3、乙方所欠甲方的货款必须在合同期满期限前十五天内向甲方结清。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业绩奖励,取消乙方特约经销商资格,承担所欠货款日0.3%的逾期违约金。
第十二条:资格考核及业绩奖励:
1、在合同签定一年内完成营业额指标,并收回货款到甲方指定帐户,完成营业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给予0.5%~1%的广告、劳务费回点,若达不到营业额指标将不给予任何广告、劳务费。
2、销售金额伍佰至壹仟万元(含壹仟万元),给予乙方1%~2%的广告、劳务费和奖金。
3、销售金额壹仟至贰仟万元(含贰仟万元),甲方给予乙方2%~3%的广告、劳务费和特殊奖金。
4、销售金额贰仟万元以上的,甲方给予乙方3%~5%的广告、劳务费和特殊贡献奖。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1、合同期暂定壹年为20年月日到20年月日。
2、关于本协议任何的更正,修改,更换或变更,须由双方正式授权人员或代表签署。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供货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结束,结算清楚后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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