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供方): 舞阳县华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乙方(购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水泥销售代理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地区水泥销售代理商,具体销售区域为 漯河所辖区107以东 ,乙方的水泥只能在上述地区和区域进行,如有举报 一车水泥销往其他区域者,每车一次罚款壹仟元。
二、甲方供应乙方销售的水泥为“昆峰”牌32.5级硅酸盐、42.5级普通硅酸盐袋装及散装水泥。
三、乙方月销售量淡季20xx吨,旺季3000吨以上。
四、水泥价格:依照市场情况,甲方参照 到乙方所在地的卸货价随行就市定价。以32.5级的袋装水泥价格为基础,42.5级袋装水泥高于32.5级袋装水泥价格每吨50元,散装水泥低于袋装水泥每吨15元。价格变化甲方应书面或电话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以推销甲方水泥产品为主,通过打品牌占领市场。
五、付款方式:乙方直接往甲方指定的'财务账户汇款或交款,款到甲方财务科即可开具水泥票,车到提货,无款不开票不装车。
六、运输方式及费用:乙方负责组织车辆运输,运费自理。没有特殊情况甲方不负责车辆运输,情况特殊乙方要求甲方帮助运输的,甲方可以安排车辆运输,运输费由乙方负担。
七、乙方在漯河市所辖区107公路东和阴阳赵、三丁等乡镇进行水泥销售,甲方可在市区107公路以西销售,双方互不影响,如双方却因及特殊情况向对方区域销售水泥时应告知对方同意,否则,如发现向对方市场销售水泥冲击对方市场的可除以20xx元/车罚款。
八、乙方只能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水泥销售,如发现向其他区域,如西平县境销售水泥,每接举报一车水泥罚款20xx元,所罚款项从乙方所交的水泥款中扣除。
九、质量标准:甲方须按国家保准供应乙方水泥。甲方只对水泥产品质量负责,不对混凝土质量负责。乙方销往工地、工程和水泥使用时,应指导用户先送检,合格后再使用,使用时应留足封存样。水泥质量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共同向市以上水泥质检部门送检,确属水泥质量问题,甲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用户在使用水泥反映质量问题通知甲方时,甲方应在48小时之内到现场予以解释或处理。
八、水泥供应:甲方无论在水泥销售淡、旺季,均应保证乙方的水泥供应,因设备维修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供货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九、双方发生违约责任:合同争议时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经双方所在地任何一方人民法院裁定。
十、乙方月销售吨以上可享受提成每吨 元, 吨以下(不含 吨)无提成,月提成可由甲方财务科依照协议合同内容按月统计并通知开票室按现行价开具水泥票,每吨水泥乙方应付装车费3元。
十一、其他事项
经过半年运作,乙方不能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的要求,甲方有权另行指定经销商。
十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协议签字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开户行开户行
账 号 账 号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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