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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来源:易榕旅网

  反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被反申请人(本案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仲裁反请求:

  1、请求裁决被反申请人与反申请人办理自动离职手续;

  2、请求裁决被反申请人退回公司多支付的工资款人民币元。

  事实与理由:

  被反申请人陈伍妹自入我公司以来,从事生产管理工作。自20xx年2月起,我司依被反申请人的请求在普宁市开设分厂,并由被反申请人负责分厂生产业务。我司每月按被反申请人要求向分厂发送原材料,分厂员工的工资由被申请人负责发放,工资款由我司每月向被反申请人账户转账汇款。但被反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并未按公司要求交付加工后的成品,我司为此多支付了工资款人民币元,被反申请人的行为也导致了我司的巨大损失。20xx年8月份,我司因无力承受巨额亏损撤销分厂,并要求被反申请人配合我司搬迁分厂的设备和原材料返回。但被反申请人在我司的强烈要求下,未移交所领用的公司原材料,价值共计人民币元,亦未返回正常工作岗位,

  被反申请人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委提起仲裁反申请,恳请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劳动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

  二零xx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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