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了搞活地方经济,盘活存量资产,将闲置的厂房租赁给乙方经营,避免因厂房闲置造成经济损失等不利因素,为了明确有关事项,特定立本协议。
1、甲方将现有的厂房( 间 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主要从事金属加工和金属冶炼等经营。
2、乙方必须遵法守纪、合法经营,按时交纳各种税费。
3、乙方经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己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的租赁费用交还土地费用后,余款交甲方,土地费用视作租赁费用。
5、租赁期间,房屋和厂房乙方不得随意改变结构,如若需要改变结构,需要经过甲方同意并修改补充协议后方可进行。
6、租金为 万元。
年租金 万元;
年租金 万元;
年租金 万元;
年租金 万元;
年租金 万元;
7、租金每年交纳两次,分别于每年的 月 日和 月 日份交纳,每次缴纳一半。
8、逾期不交收取滞纳金,按月息2%收取。
9、乙方连续两个月不履行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10、租赁期限为5年。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协议结束后,乙方有优先的续租权。
11、协议期内,如甲方自己开发恢复建设,或者政策性变化,将双方协商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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