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中普昱验字[20xx]第220号
呼和浩特市赖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筹):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筹)截至20xx年9月10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筹)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筹)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由赖建全、郝宝二位股东于20xx年9月10日之前一次缴足。经我们审验,截至20xx年9月10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二位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3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本验资报告仅供贵公司(筹)申请设立登记使用,不应将其视为是对贵公司(筹)验资报告日后的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负,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详见附件2验资事项说明)
附件1、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验资事项说明;
内蒙古中普昱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地址:中国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山丹大厦C座报告日期: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附件2
验资事项说明
一、组建及审批情况
呼和浩特市赖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由赖建全、郝宝二位股东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公司。于20xx年9月9日取得经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呼赛名称预核内字[20xx]第1305942837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现正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二、申请的注册资本及出资情况
根据经批准的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 ,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 ,全部以货币出资。其中赖建全认缴人民币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3.3333%;郝宝认缴人民币0.5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16.6667%。
三、审验结果
截至20xx年9月10日止,各股东应出资额已全部到位。货币出资人民币3万元已于20xx年9月10日存入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金宇支行(帐号012101201020171767),有该行的银行询证函。
四、其它事项
呼和浩特市赖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根据《公司法》应对其股东投入资本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其股东的投入资本及相关的资产、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本报告所验投入资本系指截止验资报告验资之日时点的验资。并非事后持续经营的跟踪审核,并非企业进行经济活动的资金担保以及并非为企业日后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经营效率、效果作出的保证。实收资本的投入及会计处理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应由投资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和承担会计责任。
本报告只限于企业注册登记使用(工商登记复印件无效)。本报告不得直接应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不得作为其他目的和用途的资金依据,由于使用不当、超出本报告使用范围、改变使用目的和用途、或由于经营者、投资者的各种经营管理行为,或存在投资者恶意作弊、通同作弊、造成的一切法律诉讼后果,由责任人自负,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内蒙古中普昱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年九月十日
附件1
注 册 资 本 实 收 情 况 明 细 表
截至20xx年9月10日
内蒙古中普昱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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