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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2021-07-27 来源:易榕旅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聘用制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为加强学校考勤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连江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教学校、进修校、职专和技工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

  第三条 教育局人事科根据本规定加强考勤管理和指导,其他职能科室协助做好考勤管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考勤管理负有完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切合本单位实际的考勤管理制度。考勤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把教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情况作为业绩评估和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事假

  第七条 单次连续事假5天以内的,由用人单位审批。单次连续事假超过5天(含5天)的,由县教育局审批。

  第八条 每学年度累计事假超过7个工作日的,学校应在校内进行公示,并在教职工大会上说明准假原因。

  第九条 教职工出国(境)或在国内探亲、旅游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它节假日。

  第十条 由县教育局审批的事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教育局核准。未达40周岁育龄妇女连续事假时间达到两个月的,或者临近期末或期初连续事假达一个月的,应提供请假当月的妇检证明。

  第十一条 事假按本规定折扣工资。

  第三章 病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病请假的,单次连续5天以内的,由用人单位审批。单次连续超过5天(含5天)的,由县教育局审批。

  第十三条 每学年度累计病假超过14个工作日的,学校应在校内进行公示,并在教职工大会上说明准假原因。

  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病假,应当视病情提供相应病历材料,医院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化验单、医疗辅助检查的报告单、拍片、医疗费发票等。由用人单位审批的病假,提供乡镇及以上医院出具病历材料;由县教育局审批的病假,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病历材料和医保发票。

  第十五条 未满40周岁的育龄妇女非住院治疗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或者临近期末或期初连续病假达一个月的,还应当提供请假当月的妇检证明。

  第十六条 因住院治疗请病假的,可以住院通知书和预交住院费发票等材料办理预请假手续,出院后三天内提供上述病历材料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高度伤残、精神病、传染病等患者,经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可以每学期初向县教育局报批一次。

  第十七条 教职工请病假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病历材料。 第十八条 病假按本规定折扣工资。

  第四章 法定假

  第十九条 因结婚请假的,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书》,由用人单位按下列要求审批:

  (一)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可一次性享受15天的婚假;

  (二)一方未达晚婚年龄的或再婚者可一次性给予3天的婚假。 第二十条 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祖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祖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申请3个工作日的丧假。丧假由用人单位审批。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分娩的,女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分娩假,男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妻子生育照顾假,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审批:

  (一)双方属晚婚或已婚女教职工满24周岁,合法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一次性享受135-180天的分娩假。分娩假期不含寒暑期的,享受135天假期;分娩假期含寒假的以实际天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60天;分娩假期含暑假的以实际天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80天。

  (二)非晚婚生育或一次生育多胞胎的女教职工,合法生育的可一次性享受不超过90天分娩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生育假增加15天;

  (三)夫妻为双职工的,妻子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照顾假。照顾假应在孩子出生当月申请;

  (四)女职工分娩假应当不迟于分娩当日提出申请,并提供准生证、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夫妻双方签名的书面保证书)等。提前请分娩假的要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预产期证明,待分娩后提供出生证。

  第二十二条 上述法定假,不折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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