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现因_____,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位于____的房产(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是____方婚前购买,离婚后归____方所有,房产内全部家电、家私也归____方所有。____方自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周内搬出。
二、甲、乙双方的婚生子女____归甲方抚养,乙方每月给____生活、教育费____元,直至____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三、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银行存款____,____公司股票(价值____),离婚后全部归____方所有。
四、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____元人民币的欠款,离婚后该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清偿。
五、本《离婚协议书》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六、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七、孩子____由____方抚养,由____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____元,在每月____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____教育阶段止。____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八、____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____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____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____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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