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园商店经营者必须同时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否则,不得经营。
二、学校只许开设一家商店。经营者由学校进行资格审查后,通过公开招标后确定。学校必须与经营者签定符合工商、卫生法规和校园管理规定的《校园商店承包经营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经营者必须遵守《八不准》规定:不准设置音响进行广告宣传和发放经营广告;不准经营“三无”食品、过期食品和饮料;不准销售自制食品;不准销售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书刊音响制品和玩具;不准销售伪劣商品;不准赊欠商品给学生。
四、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必须无条件接受县乡镇卫生监督部门、学校领导和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员的检查监督,所有购进的商品必须经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员验收核准后方可进店销售,凡违规经营的商品,一经发现立即登记并无条件销毁。
五、凡不遵守上述制度者,不得经营校园商店。发现学校监督管理不严格的,将追究学校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执行《校园商店管理制度》不严格酿成安全事故的,交由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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