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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的合同汇编

2020-04-19 来源:易榕旅网

  出租方(甲方):

  通讯住址:

  联系电话:

  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

  通讯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位于 栋 号,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面积即为本合同计租(费)面积。

  第二条: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租赁用途

  乙方承租甲方房屋只能从事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标准:按 /平方米月/支付,月租金为(其中房屋租金 元/月,房屋及设备折旧费用 元/月),从第 个租赁年度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 %。( 年 月 日起递增房租)。

  2、本合同项下的租金系不含税收费标准,房屋租赁税由乙方负责缴纳。如乙方需甲方提供发票或因乙方推诿等原因造成甲方承担税金的,则乙方同意另按租金的17.6%向甲方承担税费。

  3、租金支付方式:以6个月为一个缴租期,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时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每期租金由乙方提前一个月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履约的保证金

  1、本合同签署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除后30日内,如乙方不存在违约的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余额(如有)无息退还。

  2、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扣除乙方欠付的各期租金及物业管理、水、电、气等相关费用,乙方应在七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装修免租期

  双方约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为装修免租期,在此期间,乙方无需承担租金,但是应承担装修管理费(小区物业服务及清渣等费用)以及该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热力能源费等费用。

  第七条: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缴纳

  1、乙方应按照物业公司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因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煤气、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费用)。

  2、水表底数为度,电表底数为度。

  第八条:房屋交付及装饰、装修、改造成和维修

  1、房屋按现状进行交付,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再增加任何设备设施,且不得以此为借口向甲方索要任何费用、主张任何权利或拒绝缴纳房租。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改造的,须先提供装修、装饰、改造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审定同意后方可施工。

  3、装饰装修遵循来装去丢的原则。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装饰、装修、改造以后所形成的或者附着在地面、墙壁、天花板上的装饰、装修材料及不可单独移动的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和毁坏。

  4、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对租赁物的主体结构承担修缮责任,乙方对租赁物的非主体结构承担修缮责任。

  第九条:消防、安全及其他经营风险责任的承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在租赁场所按消防要求配备好消防器材,并负责做好消防安全等工作,如租赁期间发生消防等安全事故给乙方人员、甲方及其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根据经营需要悬挂招牌的,必须按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程规范要求进行安装悬挂,不得损坏房屋、遮拦其他第三人的广告、招牌及阳光,同时应经常对悬整物、搁置物等进行检查、维护、维修与管理,如乙方悬挂的招牌等造成第三人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在承租经营活动中,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不得利用租赁场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转借、转让房屋;

  3、自觉萤受工商、税务、物价、卫生、城声著差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管莲

  4、租赁期内,乙方毫台墨{习并爱护房屋。

  第十一条续租

  1、乙方需续目的,应当在租赁需提前90曰书面通知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作出书面答复:如甲方同意续租的,

  2、乙方也应提前90日书面通知.否则按违约处.覆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租赁赣:鼋二方如无违约行为毒:.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置笔姜硬:

  第十二条台司解除

  1、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书面通知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

  (1)不按规定第三条约定,对房屋或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犯罪活。接由物监服务公司行使,无须甲方再出具任何授权手续。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方式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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