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四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赔偿款95564元(医疗费5356元、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10元、生活护理费560元、工伤期间的工资19113元、交通食宿费1515元、鉴定费1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8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070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100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终奖1200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从x年2月28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购买工伤保险,申请人月工资为3550元。申请人于x年4月20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左手指受伤。x年12月1日被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x年12月29日被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十级。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要求工伤赔偿,但被申请人却迟迟不处理。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委,请依法裁决。
此致
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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