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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2021-12-14 来源:易榕旅网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x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区人民法院(x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第一、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借据》是否已实际履行,借贷关系是否生效,而认定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借款,与事实不符,显然错误。

  x0年12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据》后,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履行放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应当以被上诉人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之日起,双方的借款行为才生效。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虽签有《借据》,但因被上诉人没有实际提供借款原因,双方借贷关系根本没有生效。一审法院对如此重要且显而易见的事实,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不考虑客观事实,是错误的。

  第二、本案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A4、A5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该组证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另外签订《投资协议》所对应的股票账户,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借据》无关,不应将两个没有关系的事实牵连在一起。另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是借用其款项用于购买股票投资,可证据A5股票客户汇总对账单上显示的金额(股票等值金额)与借据金额差异较大,并且其中股票客户汇总对账单被上诉人已另案起诉。因此,显然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一审法院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3-7行关于“委托理财关系”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因被上诉人没有实际履行款项出借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借款关系不生效,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予以确认,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了依法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并盖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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