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与上海贝塔斯曼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乙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由乙方为甲方提供仓储物流配送服务。
第一条 合同约定的服务:
乙方利用现有系统及资源,为甲方提供物流等相关服务,概述如下: 1. 服务地点:上海市徐汇区罗秀路162号.
2. 服务范围:
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业务要求,为甲方提供 1.) 商品仓储服务. 2.) 商品分拣包装服务
3.) 全国范围的商品递送服务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与职责
1 甲方将有权定期按照双方同意的标准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书面告知评估结果。若出现评估不能达标,乙方应立即查找原因并于10日内以书面或邮件形式给出改进意见,在得到甲方同意后实施改进。若按照改进意见改进完成后再次出现相同情况的不能达标,甲方有权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注:附件二只是一个标准参考KPI值,具体的数值将在正式运营1个月后双方共同确认,并作为第一条甲方考核的标准。双方同意在最初运营的一个月里只记录,不考核。
2.甲方应与乙方协调配合工作,并须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保密条款执行业务操作。
3.乙方向甲方提供全国小包裹派送服务,因为客户拒收而未完成派送服务的,甲方仍需向乙方支付派送费用,相关的配送费由甲方向乙方按包裹配送成功的配送费加上退货回程物流费支付,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合法的发票。
4.甲方承诺委托乙方配送的包裹产品,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所允许销售之产品,不含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或侵权的、盗版的产品,亦不含有危险及易燃易爆物品,如有因以上原因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与责任
1. 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本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服务内容。
2. 乙方负责相关设备日常维护,保证甲方话务服务的正常进行。并给予合同确定的服务时间内不间断的技术支持。
3.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服务部分转包给第三方进行,但乙方需保证该第三方按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服务。
4. 在物流派送的环节中,乙方需对货物的安全送达提供保证。对于单票货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的商品发生货损,乙方承担赔偿的责任,对于单票货物价值500元以上的商品(含500元),乙方建议购买保险。如果因为甲方没有购买保险,产生的货物损失,乙方酌情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运费的2倍)。
第四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
1. 具体各项服务价格请见本合同附件一.
2. 货款结算:乙方根据每月包裹数量和代收货款金额清单在固定时间内与甲方对帐。对帐内容为对帐日前所有确认妥投的货物。在确认货物妥投的情况下,乙方在对帐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代收的货款.
3. 相关服务费用结算:
1.)包裹配送成功的配送费由乙方向甲方收取,乙方在每周向甲方支付代收的货款时,同时结算甲方应付给乙方的运费。乙方在第二个自然月的15日前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发票。
2.)每月5日前 乙方向甲方开具仓库租用费用的发票,甲方应该在收到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费用汇入乙方指定帐户。
4. 有关本项目具体收费标准请参照本合同附件一。
第五条 合同的期间
1. 本合同应当在本合同双方的授权代表签署及盖章后生效,服务期从合同签字生效日起,为期一年。合同开始的前三个月为试运作阶段,试运作阶段结束后,各方如无异议,合同继续履行的,则至上述约定的服务期满时止。
2. 若合同到上述约定的服务期结束时止的,各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是否需要进行第二期合作。
第六条 信息保密
1. 双方承诺,对于因其是本合同一方、或在根据本合同合作的范围内所得到的所有数据和信息给予最严格的保密。
2. 向第三方披露信息或为第三方使用信息应当获得合同对方的事先批准。合同双方应当促使所有根据本合同被提供信息的或被要求提供服务的人士或公司同意承担此等保密义务。
3. 保密义务不应当使用与目前已被双方所共知的、或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双方可能在其合作之外获知的构想、概念、专有技术和技术或信息,且不使用与那些可普通获得的或意在向公众公布的信息、数据和出版物。
4. 在本合同或合同关系终止或届满之时,任何一方应当立即向另一方交还与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相关的其从另一方获得的所有文件和其他信息.本规定不应适用于那些按照合同的本意应当由另一方保留文件。
5. 本合同所规定的双方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或届满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
6. 如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单方面违反本保密条款,将对由此给对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违反合同一方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甲方没有按时将规定的款项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甲方应尽快向乙方支付拖欠款项; 并按日0.5%向乙方支付延期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逾期十五天未完成支付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中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有损失,但甲方对金额有异议并提出合理理由的情况出外,此异议不应该影响无异议部分款项的按时支付。
2. 合同双方应诚实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如有违约,应赔偿因此而给对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以合同期限内服务费总额的5%为限作为赔偿,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3. 合同期内甲方有权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但应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且另行加付两个月的仓储租赁费用作为赔偿,具体标准见附表1。所有未结清款项在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结清。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如果出现了严重阻挠任何一方提供服务或物品供给的不可抗力事件,诸如罢工、停工、战争、政府禁止令、自然灾害等,或类似超出一方控制范围和合理预见的事件使得服务或商品供给无法实现,则该方应当无任何延迟地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受影响的程度,并出具相关证明。
受到影响的义务履行部分应当推迟到不可抗力事件之后再进行。
只要不可抗力事件的严重程度不需要更长的时间得以恢复,质量标准均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后的14个工作日内恢复。
如果因上述原因而导致任何一方在超过6个星期的期间内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则另一方保留向其他供应商获取相关服务的权利.在此等情况下,本协议双方确保给予对方相互支持。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事件超过12个星期,或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后的12个星期内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法恢复其物品供应和服务的大部分,则另外一方有权根据其自身考虑提前终止整个协议或终止本协议的个别部分,且需给予书面通知。
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仲裁
本协议及其附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引起的或涉及本协议而出现的异议、争议、索赔要求或者违约、正常和提前终止本协议、或由此致使本协议失效,应当由双方通过协商和谈判予以解决,如协商未成的,则应交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第十条 通知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事项应以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进行通知,任何一方发生变更,应于变更之后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变化的一方承担.该通知亦可用于司法程序(包括仲裁及诉讼)中的通知,本合同各方在此确认,如果司法程序的通知未能依据以上或变更通知中注明的联系方式送达,守约的一方有权要求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 其它
1.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2. 本合同须在国家政策、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相抵触,该部分条款自动废止,并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和执行性。双方将根据法律规定和业务需要重新约定相应内容。
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修订,补充条款双方签署后即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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