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提高学院师德师风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激励督促教师重视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推动和确保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师德师风考核
(一)师德师风考核是教师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教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师院通字[20xx]109号)文件执行。
(二)师德师风考核由教师工作处牵头,各系具体组织实施,受学院师德建设委
(三)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该教师该学期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
1.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有;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8.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及邪教等活动。
9.违反《师范学院教师礼仪规范》的规定,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10.拒绝接受学院、系、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11.因工作不负责任,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的。
12.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师德师风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奖励
1.学院设置“师德标兵”奖,每学年从师德师风考核优秀的教师中评选表彰一定数量的“师德标兵”。
2.将教师师德表现作为评先评优的首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师风评价为优秀的,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各级各类优秀教师评选推荐中优先考虑。
(二)考核惩戒
对师德师风考核评价不合格的教师,给予以下惩戒:
1.2年内不能参加各种评先评优。
2.职称申报或职称晋升往后延迟2年。
3.下一个学年不能承担教学任务,自费离岗学习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本办法由教师工作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