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董秀兰
乙方:长春九龙医药有限公司荣光路店
经甲、乙双方恪守信义的原则,经双方商洽,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严格遵守:
1.甲方向乙方提供房屋,隔断出面积60平方米。供乙方经营药房使用,房屋地址在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路1号,年租金人民币捌仟元整。
2.乙方租用此房期限为4 申请。 3.乙方在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不得在此做违法反治安的一切活动,共同维护好公共秩序。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解决。
甲方:
乙方
20xx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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