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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室内设计委托合同

2023-09-21 来源:易榕旅网

  衢州市南湖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瑞安市大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双方同意遵守下列条款:

  一、室内装饰工程地点:浙江省衢州市

  合计 设计面积约7200 平方米

  二、室内装饰工程设计项目

  三、乙方接受委托书后,应随即进行现场勘测,并根据甲方提供资料办理下列事宜:

  1、绘制总平面布置图。

  2、拿出设计方案,制作主要空间的透视效果图。

  3、绘制平面、地面、顶棚、立面、节点大样等详细施工图。

  4、乙方提出的设计方案必须经甲方审核,参照甲方意见进行修改,以不违反合同规定为原则,在协商基础上达到双方满意。

  四、总设计费计人民币 贰拾伍万元。

  五、设计费付款方式:

  1、签约时,付总设计费的 30%; 75000元

  2、交平面布置图时,付总设计费的 30%; 75000元

  3、交施工设计图时,付总设计费的30%; 75000元

  4、完工时付总设计费的10%。 25000元

  以上每项款目都应一次付清。若施工设计图已完成,而工程非因设计原因未能进行时,则第3、4项甲方应一次付清。若甲方提出特殊要求,而使乙方必须出差时,甲方应付出差费用。

  甲方无正当理由而不依约付款时,应支付乙方迟付设计费,按每日付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一计算滞纳金。

  六、平面配置应于签约后 7 日内交付,全部施工设计图应于签订合同后30日完成(即应于 20_年12 月 25日前交图)乙方有拖延以致影响甲方工程进度时,甲方有权自总设计费中按日扣除千分之一,乙方若超过约定交图期限 10日之上,不能完成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归还已收的付金。

  七、甲方有特殊情况,必须终止设计的进行,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付乙方接到通知时完成部分设计的费用(按《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取费办法》五款规定)。

  八、乙方为本合同所设计的图纸保有版权,只供甲方作为本合同书指定地点施工专用,不得转让出版或作其他用途。若乙方有本合同施工以外其他用途,应预先征得甲方同意。

  九、除有第七条的情况发生外,甲方不得另行委托他人设计,否则乙方凭证明文件,通知甲方解除委托合同,没收已收的设计费用,甲方向乙方赔偿毁约的费用。

  十、本合同书系指设计委托,如需施工应另行签订施工委托合同书。

  十一、甲方订立工程施工合同时,应约束承包方(施工方)服从乙方监督指导工程的进行,若承包方与乙方有争议,应甲方出面协调,若责任在承包方而导致工程停顿时与乙方无关。若因施工发生困难,要求更改设计时,乙方应征得甲方同意,修改设计图纸,但甲方不得故意刁难和干预施工技术问题。

  十二、 甲方在初步设计批准后,不得再以设计内容不满意为由,拒绝付设计费、双方应以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同书为双方同意签订,双方不得以其他文件提出对本合同书作其他解释。本委托合同书中如某一项经双方协商同意无效时,不得影响其他条款的实施。

  十四、双方就本合同书约定的条款有所争议时,经双方同意可请所在地室内装饰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调解。甲、乙双方均应服从所作的调解,切实执行,调解费用由双方分担。 十五、甲、乙双方任何通知文件应按下列通讯地址为准。

  甲方:

  乙方:

  若通讯地址有变,应以书面通知对方。

  十六、甲、乙双方同意以 项目所在地 经济法院为仲裁法院。

  十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见证经济律师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十八、本委托合同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20_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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