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沈梅路(周东路-周元路)新建工程
委托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人民政府(甲方)
委托人:上海乾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地点:上海市 浦东新区
签订日期: 20--年11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 沈梅路(周东路-周元路)新建工程项目的技术服务(该项目属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一)工程名称:沈梅路(周东路-周元路)新建工程
(二)工程地点:沈梅路
目前工程已经竣工,进入档案编制前期阶段,甲方特委托乙方代理本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工作。
本合同要求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工程的有关建设前期批文和施工材料、监理材料等一系列材料。乙方必须按《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报实务新编》的要求执行,并要求通过档案编制的验收工作。
(三) 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整理组卷沈梅路(周东路-周元路)新建工程的技术服务。
(四)服务方式:
乙方根据《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报实务新编》等有关要求,对甲方提供的相关竣工资料 进行鉴定、整理、组卷和各种技术服务等项目。
(五)服务要求:
1、乙方为甲方编制的竣工档案规格必须是A4幅画(210mm-297mm)。
2、指导竣工图折叠按国家GB10609.3-89技术制图折叠标准,必须是A4幅画(210mm-297mm),图纸标题露在图纸右下角。
3、乙方为甲方鉴定、整理、编制、组卷的竣工档案,所使用的案卷封面、目录等装具,均符合国家GB/T11822-89科技档案标准。
4、乙方按该项目建安预算造价1600万元人民币向甲方收取技术服务费用。(详见第五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5、乙方向甲方提供两套竣工档案,一套送上海市浦东新区档案局,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档案局颁发《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另一套交甲方。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甲方须提供:
1.建设单位前期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等;
2.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一切有关施工图、变更图等材料;
3.监理单位的质量签证材料;
4.各部门竣工验收材料(消防、环保、电梯、民防、绿化、工程设备案等);
5.施工竣工图及电子文档。
乙方须做到:
1.指定专人负责代理编制工作;
2.对档案进行分类汇总、编目、整理,需要验收资料保证齐全完整;
3.协助组织档案工作验收。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本合同自签定盖章日起,至档案验收通过,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建设单位资料移交甲方止。
2、本合同的履行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港路333号。
3、本合同的履行方式:技术服务合同
四、验收标准和方式
按照《上海市档案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要求,技术服务按浦东新区档案局的验收要求和标准,采取双方确认方式验收,并取得预验收及最终验收合格,由委托方收到档案验收合格证明。
五、合同金额
依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沪财预7号、沪价费6号]
1、本项目合同总价19200元整(人民币壹万玖仟贰佰整)。
2、支付方式:
(1)一次总付100%,计 19200元,时间:经浦东新区档案局预验收合格,出具“档案验收结论单”并交付甲方后,一周内支付。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约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七、其他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另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方(甲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人民政府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赵高松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年月日
服务方(乙方)
单位名称: 上海乾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经办人:汪大令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201206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九亭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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