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对优先为无户口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户口进行部署,依法依规为所有无户口贫困群众登记户口,为全面提升无户口人员户口管理工作,以下九种情况无户口人员,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登记。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卫计部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后办理。1996年之前出生的及其他不符合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规定又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符合收养条件的,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办理登记。1999年4月1日前的,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办理登记。其他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事实抚养关系,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并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后,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申请对被抚养人进行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后登记为“非亲属”。扶贫对象的公证费予以减免。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凭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登记。
(五)因婚嫁或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登记。因婚嫁离开原籍时间较长、返回原籍路途较远,且在现居住地与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经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与原籍地公安机关联系确认无户口、并获取其原始户籍信息后,可在现居住地申请恢复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登记,其他人员可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第(二)条相关规定办理。
(八)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对无法查明亲属、所在单位、户籍地、居住地的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向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户口登记,当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公安局审批后办理登记。其中未成年的,在县级以上公办儿童福利机构落户;成年的,在民政局设立的集体户办理登记。
(九)精神病人、智障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确定姓名、出生日期、基本情况,由村居出具证明,派出所调查、采集血样及人像,送刑侦部门入DNA打拐库、“全国人口信息应用门户”进行比对,经公示后填报《户口漏登补录审批表》,审批登记为“非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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