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安县水务局:
由我公司承建安县《20xx年水土保持灾后重建项目工程(第四批三标段)》项目现已完工,已于20xx年9月底通过安县主管部门自检验收。
我公司郑重承诺:
1、在完成该项目期间,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的农民工工资已及时如数发放给农民工。
2、如果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相关纠纷及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均与安县水务局无关。
承诺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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