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光明街108号27排20号。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延期审理申请人与梁桂彰、甄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梁桂彰、甄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贵院定于20xx年7月27日上午开庭审理。申请人因工作出差,在开庭时无法返回,故不能按期参加开庭审理。为保障申请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推延本案开庭审理的日期。
此致
无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军
20xx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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