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黄总
住所:xx市映碧里
被答辩人一: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x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
被答辩人二:亿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沙田安耀街2号新都广场
答辩请求:
驳回被答辩人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
事实与理由: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二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六条明确规定,“因履行《协议》或者该补充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乙方(即本案答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补充协议并已列明乙方住址为“xx市映碧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二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答辩人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答辩人二提起诉讼,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一为被答辩人二所负债务向答辩人提供了担保。至于被答辩人一是否签署过《承诺保证书》,应通过法庭质证并由人民法院认证,被答辩人一以此作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答辩人将被答辩人一列为被告在贵院一并起诉于法有据。
基于以上事由,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继续审理本案,驳回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黄总(签字)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x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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