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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理协议书

2020-11-07 来源:易榕旅网

  甲方:

  乙方:

  以平等互利,共谋发展,进一步拓展雷诺汽车在 辖区的市场业务,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 双边关系

  1、在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在该区域的经销商。

  2、乙方无权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同第三方签订销售代理合同。

  二 结算方式

  1、甲方对乙方 汽车的结算价及双方约定 汽车市场零售价详见“汽车价格表”(另附)。乙方须严格执行。甲方有权随时变更各车型结算价格,但必须提前通知乙方。

  2、甲方给乙方提供样车 车 辆,乙方支付给甲方保证金 万元整(¥ 元)含SSI及TOE的保证金,作为乙方提样车押金。

  3、实现销售遵循“款到交车”的原则,乙方须付清全款给甲方指定帐户后,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机动车统一发票,交付乙方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保修卡等相关手续。

  三 双方约定

  1、甲方供给乙方的样车在乙方未将全部车款支付给甲方之前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样车必须妥善保管,若因乙方管理不当造成车辆损坏、丢失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坏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修理费、修理后的销售价与新车销售价的价差等;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按结算价全额赔偿;丢失赔偿按结算价全额赔偿)。样车的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保修卡等手续由甲方保管。甲方对所提供的样车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及处理权:乙方保证甲方可以随时调回样车;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样车用于抵押、质押、拍卖、偿还债务等其它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全部车辆,由此导致的车辆无法收回的,应按结算价赔偿甲方。赔偿金额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另行向乙方追加赔偿。

  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样车,必须停放在乙方的汽车展厅内,不得将样车停放在其他地点。

  4、乙方作为甲方委托的下级代理商,有责任维护厂家的产品形象及信息反馈,积极推销产品,并在展厅、展场内树立“ ”标识形象,随时掌握并及时反馈市场信息,努力开拓行业市场,积极争取客户。

  5、乙方不得有对样车进行售前改装、更换配件等改变商品车状态的行为。

  6、乙方不得进行跨区域销售,如有跨区域客户首先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销售。

  7、提车及送车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需要车辆时,乙方须协助甲方送车)。

  8、协议期内的销售指标及奖惩办法双方按附件 执行。

  四 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2、甲方有权根据厂家(指 )商务政策的调整及市场的发展需要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作出调整。

  3、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收到保证金及经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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