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省市区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1、收费依据。幼儿园向学生收费,必须以有权部门文件为依据,无合法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2、收费审批。幼儿园所有面向学生的收费都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园内部门向学生收费前,需提供收费依据,经幼儿园总务部门审核,报园长批准。幼儿园向学生收费由总务处统一办理,未经幼儿园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3、收费票据。幼儿园向学生收费,必须提供合法收费票据,得无票据收费,不得使用违规票据收费。开学收费,票据需在3日内发到学生。收费票据需说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4、经费管理。幼儿园向学生收费,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5、违反上述规定向学生收费,幼儿园必须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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