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及区委组织部《金东区乡镇(街道)和区直属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等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开展局部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调整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政治表现、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突出实干担当导向,选拔和任用一批敢担当、善作为的优秀干部,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为新时代我区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选拔任用职数和调整范围
根据局三定方案和中层职数空缺情况,本次推荐的人选司法所中层正职3人,中层副职2人。
三、选拔任用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四、选拔任用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政治理论水平,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科室、司法所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科室管理的实践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团结同志,以身作则,能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
5、提拔担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该任科员满两年以上,近一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称职以上。
五、选拔任用程序
1、动议。根据中层职位空缺情况和选任方式,与区组织部门进行沟通,召开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选拔任用的职位和相关程序的实施方案。
2、民主推荐。通过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同一批提拔任用的干部,要列出得票数与名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局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局党组组织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成立考察组:组长:王朝胜,组员:王巧娟、王丽娟、蓝澜。考察前进行考察预告,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或其家属面谈、同考察对象居住所在村(社区)干部面谈等方法,考察组应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写实写准干部的主要表现情况和特点、不足之处,以及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4。民主测评与征求意见。在局全体干部范围内发放《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表》《德的专项测评表》《工作实绩民主测评表》等;对考察中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考察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征求区纪委派驻第六纪检组意见。
5、讨论决定。根据考察情况,局党组讨论研究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实行全程记实制度,安排专人用专用记录本认真做好记录,如实记载讨论和形成决定情况,并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程序进行。
6、任前公示。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局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为:拟提拔人选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现任职务和拟任职务等。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局党组根据公示结果,作出任用、暂缓任用或不任用的决定。
7、任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或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中层领导干部,试用期一年,并在任职文件中予以明确。
8、任免备案。中层领导干部任免决定的一周内,将干部任免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职报备表》、提拔干部的考察材料等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六、组织纪律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纪律和监督的各项规定。提拔对象要自觉遵守干部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请客拉票,对违反有关规定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选任资格。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不准弄虚作假,封官许愿,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对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