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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销售代理合同样本

2020-12-04 来源:易榕旅网

  甲方(委托方):

  地址:

  乙方(承接方):

  地址:

  本合同术语解释:

  1)该项目:指 (现定名)。

  2)营销代理服务费:指甲方付给乙方的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佣金。

  3)成交客户:指已与甲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甲方交纳了所购商品

  房首期房款的客户。

  4)买卖合同:指《商品房买卖合同》。

  5)销售总额:客户购买房款及附属物的总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就甲方投资开发的项目的策划及营销代理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名称及地址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 省 县 ,可售面积约 万㎡。

  第二条 委托内容及时间

  1、甲方委托乙方独家负责建设于本协议第一条列明项目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全案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业务。

  2、自本协议签订日至销售率达到项目总房源总量的90%。每次推盘前由甲乙双方确定当期销售任务。

  第三条 代理底价

  委托代理的详细房源及分户底价表以附件为准,对外销售价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底价另行确定。

  第四条 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服务费

  1、乙方营销策划服务费按照月费收取,费用为 万元/月

  2、本协议签订后3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策划服务费 2 万元(诚意金), 整。(此费用在乙方首月营销策划服务费中扣除)。

  3、营销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

  开盘前甲乙双方确定销售均价,并按该均价制定分户销售价,按该价格售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乙方按销售总款的 2%提取。如在实际销售中乙方在开盘后2个月内达到销售总量的30%则乙方按销售总款的 2.5 %提取;4个月内达到销售总量的50%则乙方按销售总款的 3%提取;6个月内达到销售总量的70%则乙方按销售总款的 3.5 %提取;8个月内达到销售总量的90%则乙方按销售总款的提取;

  4、营销代理服务费的付款办法:

  1)甲方在乙方每个工作月后的日内支付乙方上月营销策划服务月费。

  2)乙方按该项目销售总款的固定比例(第四条第3小条所列营销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计提。甲乙双方同意凡收取首期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即视为该套房屋完成销售,并按实际到款额结算营销代理服务费。

  3)甲方应以现金或转帐支票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营销代理服务费。

  4)若因甲方关系或团购等原因,致使成交价格低于附件中销售价格,则乙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总款的 2 %提取;

  5)自该项目正式开盘销售至合同终止时,甲方应在每月7日前支付乙方上月营销代理费。

  第五条 双方的责任及权利

  (一)、乙方

  1、根据甲方的要求和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和研究工作,为详细规划设计任务书提供决策依据,及时完成营销企划工作。

  2、配合甲方与各设计部门进行沟通,从市场经营的角度提出各项产品设计方面的有关建议。

  3、负责销售管理及客户网络管理工作,按计划完成该项目的销售目标。

  4、按策划案要求,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完成开盘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经甲方审定、确认后予以实施。

  5、提供各类创作项工作,包括电视、电台广告创意、各类宣传物料、平面广告的文案及设计(项目楼书、折页、展板、DM、海报、报纸杂志广告等)和软性文章的编写工作,及时报甲方审查。

  6、负责项目房源控制与购房人洽谈、封房、定金收取(定金由甲方指定财务人员收取),并与购房人签订《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催交房款。

  7、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制定和调整推广策略、促销策略、销售策略。

  8、组建项目小组操作该项目,并负责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乙方聘用人员的工资、佣金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9、合作期间,除做好项目的营销策划,应尽量协助甲方地产品牌的塑造与提升。

  10、根据甲方确定的销售说辞一致对外,不随便给客户承诺。

  11、乙方派驻人员应维护甲方形象及利益。

  (二)、甲方

  1、甲方向乙方书面提供该项目的有关证件、真实准确的文字、图片、数据等资料。

  2、办理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所需的全部文件及户型图,保证无任何虚假或非法之处,并且无任何法律纠纷。

  3、甲方保证按图施工,按期按质完成本案建筑工程。户型、配套、用材等需要变更时,甲方须在第一时间以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不承担造成的后果。

  4、提供已装修完毕的售楼部一处,提供销售现场空调、电视、音响、沙盘、谈判桌椅等办公家具;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用品;承担售楼处内发生的水、电、电话、上网费。

  5、授权专人 负责与乙方的沟通、协调、交接、确认并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购房客户的银行按揭放款等工作。

  6、委派财务专业人员和银行按揭专员配合乙方工作,并负责所有合同、协议审核盖章、相关款项的收取、办理按揭贷款等事项。

  7、根据本合同之第四条向乙方支付营销代理服务费。

  8、若甲方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以上责任,委托日期的起算日期顺延。

  (三)、以下服务由甲方委托第三方并支付费用。

  1.各类物料(印刷品、喷绘等)的制作与印刷;

  2.媒体广告实施及代理发布;

  3.电视广告、电台广告、网络广告等项目的制作部分;

  4.沙盘制作、样板间装修、CAD效果图(含高精确度带家私户型图)的绘制;

  5、消费者及目标客户群调研、座谈、礼品等支出;

  6、聘用的售楼处保洁、发宣传单、直销人员的工资及提成等费用。

  7、第三地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用、住宿费用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营销代理服务费,逾期支付的,乙方将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收取滞纳金。逾期两月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全额支付所欠营销代理服务费。

  2、在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在5日内付清已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全部营销代理服务费,只签订认购书客户,按乙方应得营销代理服务费的70%支付。

  3、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该项目进行代理销售,否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而且已卖出的所有商品房,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比例提取营销代理服务费。

  4、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而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各自损失各自承担。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合同到期时,双方应通力协作做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本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

  2、合作期内,一方拟提前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阐明理由。

  第八条 其它

  1、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的签定地为 市 县 。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如有不同,以补充合同为准。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不能解决,甲乙双方约定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定时间: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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