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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的起诉状范文

2020-09-12 来源:易榕旅网

关于交通事故的起诉状范文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副本,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交通事故的起诉状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交通事故的起诉状范文1

  原告(系死者柏之妻):周,女,汉族,1x年11月x2日出生,家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甸中镇易筇路1号,联系电话:1x3。

  原告(系死者柏之子):柏,男,汉族,x1年xx月2x日出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周

  原告(系死者柏之子):柏,男,汉族,x4年xx月2x日出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周

  原告(系死者柏之父):柏,男,汉族,1x年1x月x1日出生,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3x41x。

  原告(系死者柏之母):方,女,汉族,1xx3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xx12。

  被告:严,男,汉族,1xx3年12月12日出生,家住云南省xx县罗雄街道办事处大明村委会大明寨村1号,联系电话:1。

  被告(系死者阮之妻):康,女,汉族,2x岁左右,家住云南省xx县大水井乡大栗树村委会劳家山村,联系电话:1x1x。

  被告(系死者阮之女):阮,女,汉族,2岁左右,住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康

  被告(系死者阮之父):阮,男,汉族,xx岁左右,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x4xx41x2。

  被告(系死者阮之母):常,女,汉族,xx岁左右,住址同上。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住所地:xx县住宿区门口。联系电话:x2x33。 法定代表人:昝。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康、阮、阮、常以继承阮财产为限与严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x31x.xx元[死亡赔偿金4.xx元、丧葬费2x1x4.xx元、抚养费2x21x4.xx元(31年1x2xx元/年÷2)]。

  二、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上述损失的11.xx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4月11日晚,阮驾驶云DQL23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柏沿xx县云贵路由北向南行驶,1x时42分,行驶至二堡厂菜市场门口路段时与严停放于路面的云O3.13xx4号大中型拖拉机尾部碰撞,造成阮、柏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x年x月4日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罗公交认字()第x3x324x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阮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严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柏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被告严驾驶的云O3.13xx4号大中型拖拉机在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继承法》、《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康、阮、阮、常应以继承阮财产为限和被告严对五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五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双方都未达成赔偿协议。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柏、柏

  柏、方

  二x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交通事故的起诉状范文2

  原告:赵,女,x年5月6日出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宿舍。

  被告:xx市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 职务:董事长 电话:

  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路x路2x号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公司

  负责人:田淑华 职务:经理 电话:

  住所地:xx市xx区黄村镇行政街26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870.99 元。

  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500元。

  3、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5年8月23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赵骑自行车在樊羊路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100米处往该校方向靠路边正常骑行,突然被第一被告xx市物流有限公司司机窦庆刚所开车牌号为“京G50314”的中型厢式货车撞倒,原告随即倒地,当时头部距货车右后车轮仅1公分距离,情况十分危险;原告佩戴的眼镜现场被摔脆折断,下落不明。经拨打120急救电话,原告被送至佑安门医院,经诊断原告包括肩膀、左腰、左手、膝盖、左脚在内多处软组织损伤,医生告知原告休息一周,第一被告司机为原告支付了全部医药费用。8月25日,因第一被告急于取回被暂扣的车辆,原告禁不起被告再三轮番电话骚扰和催促,在浑身是伤、伤口还在流血的情况下,和第一被告司机到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丰北大队做事故笔录,丰北大队作出“(x5)京丰北字第23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第一被告司机窦庆刚负全责。因窦庆刚系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肇事,因又第一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时至今日,第一被告一再推诿,拒作任何赔偿。

  因为此次交通事故,除医药费用之外,原告还造成若干财产损失,其中包括眼镜一副,价值500元;外衣一件,价值198元;裤子一件,价值 207元;鞋子一双,价值467元;自行车一辆,价值450元;手串一副,价值1299元;往返学校、交通队、实习单位等地,支付交通费 115元;误工费损失634.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第一被告司机交通肇事造成原告人身伤害,作为其所在单位的第一被告应该赔偿原告所有医药费用及其他财产损失。原告受伤期间,由于行动不便,由其宿舍舍友照顾其生活起居,第一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500元。由于事发突然、情况危急,第一被告的货车仅在距离原告一公分处刹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留下了很深的心理阴影。由于车祸的影响,原告至今不敢再骑自行车,看见货车就有恐惧心理,另外由于害怕父母担心,关于此次事故原告至今仍不敢告诉家乡的父母。第一被告再三推诿,更使得原告心力交瘁,加剧了心理创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故原告还有权要求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于第一被告已向第二被告投保,第二被告应与第一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原告至今伤口尚未痊愈并可能留有后遗症,左肩、左手和左膝等多处仍留有疤痕,随时需要进行后续治疗,原告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870.99元,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

  此致

  xx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5年9月15日

  附:1、本状副本二份;

  2、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丰北大队“(x5)京丰北字第23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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