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李国民,董事长。
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路75号。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合同内容,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合同标的
1、乙方向甲方所建农垦办公楼供应锅炉及相关配件,结算时按甲方实际使用规格、数量给乙方据实结算。(锅炉、配件及价格明细见附件)
2、乙方负责对所供应锅炉进行安装、调试,甲方向乙方支付安装、调试费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元)。
3、乙方为甲方提供实际结算总价款应缴纳税费50%的普通发票。
4、结算时甲方扣总价款5%的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做一次回访,如无质量问题,保修金退回乙方(保修金不计息)。
二、锅炉及相关配件供货安装期限、交货地点、运输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按供货单要求按时保质保量的将设备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完毕(供货单以甲方签字确认为准)。如逾期供货或逾期完工,乙方除应承担违约金外,另外还得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损失金额以甲方核定为准。以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金由甲方直接从乙方货款中扣除。
2、交货地点: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垦办公楼施工现场。
3、运 输:由乙方负责组织运输及装卸,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乙方应以最适宜保证产品性能、质量和完好性的运输方式运送,对于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甲方验收之前发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三、锅炉及配件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
1.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质量均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质量标准,达到产品各项性能指标。乙方应保证货物完整无损,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原装原厂的,是用先进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以及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1.2、乙方保证其销售的产品不存在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现实或潜在的危险以及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
1.3、若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对价格进行下调或数量进行减少后,乙方不得因此降低产品及服务质量,抬高产品单价。
1.4、乙方须随材料提供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产品说明书等资料。
2、 包装标准
由乙方按照产品出厂包装标准包装,能满足长途运输、足以保障产品安全及多次装卸之需要。包装物不计价、不回收。每件包装应附有产品的标签、质量保证书原件。产品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
3、验收方法
3.1、乙方供应的锅炉及相关配件运到临河区甲方指定地点后,应通知甲方,以便安排验收,甲方检验时若发现数量、外观有缺损或规格型号等不符合本合同之约定,应在收到货物后三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在接到异议三日内补足或更换,由此造成延期交货或工期延误的,按本合同有关延期交货应承担责任的规定处理。该验收不能作为乙方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据。
3.2、甲方对送货单或收货单上签字盖章,并不表明对送货单或收货单上的“单价”及金额的确认,仅是对数量、外观的确认。乙方不得将送货单或收货单上的金额作为向甲方结算货款的依据,也不得将送货单或收货单上的金额作为向甲方主张其它权利的依据。
3.3、在施工、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存在问题,乙方应负责及时更换,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不能因此影响交付与使用时间。
四、付款方式
1、甲方用抵顶乙方全部货款。抵顶给乙方的商品房执行甲方定价,以测绘部门最终实际测绘建筑面积计算,最终结算差额部分长退短补。抵顶给乙方的商品房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国家规定的税、费。
2、抵顶乙方货款的商品房由甲方统一划拨。商品房达到预销售条件时,甲方按乙方已交货的数量及双方的约定价款,给乙方或乙方指定购房者办理商品房相关手续。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义务或中途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均视为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收回抵顶给乙方的商品房,同时甲方开据给乙方商品房的相关手续全部作废。甲方收回商品房时,如乙方已将商品房出售给第三人或有办理抵押等行为无效,房产纠纷及相关经济责任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部赔偿。
3、甲方划拨给乙方的商品房由甲方委托的房屋代理销售公司统一销售,销售提成比例按照甲方与代理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乙方也可将划拨的商品房自行出售。商品房销售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五、乙方人员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致自身或他人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六、保修期限
1、乙方向甲方出售的锅炉及配件保修期限为锅炉安装调试正常并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
2、在保修期内,如锅炉及配件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维修,更换配件及运费、人工费用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同解除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经甲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仍未改正的;
2、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八、合同终止
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
2、合同解除;
3、本合同期限届满且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九、违约责任
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任意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要求适当履行义务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
2、如乙方提供锅炉及配件的时间、规格、型号、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影响甲方使用,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迟延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4、如甲方无故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每延误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货款5‰的迟延违约金。
十、其它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乌海仲裁委员会巴彦淖尔办事处仲裁。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配件报价单。
甲方: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