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仅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极有可能不会受理;申请向公安局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同样。 鉴于此,只能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或在民事诉讼自己寻找证据、法律,推翻交通事故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