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善意取得制度对保障公民合法利益是有积极作用的,受让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出售人对财物有处分权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如下:
1、受让人须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非交易行为需可取得所有权,但非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3、转让处分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4、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占有,受让人在接受财产时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时才为“善意”,否则为恶意,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5、善意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动产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
善意取得一旦成立,善意受让人即时取得财产所有权,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并请求权一并丧失。原权利人有请求非法转让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的权利。
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