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申请撤销或到法院起诉撤销即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没有起诉的;
(2)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
(3)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异议登记是什么
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按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将其认为登记簿记载错误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
异议登记是为了保护真正权利人利益,避免登记簿记载权利人滥用登记的公信力而暂时击破登记公信力的一种临时性的保障措施.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的规定,若利害关系人在异议登记事项受理后,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异议登记的有效期从受理之日起算为十五日。若利害关系人在十五日内提起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利害关系人就需携带立案通知证明到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有效期续展手续。
(一)异议登记的两个条件
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二)异议登记的办理
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应办理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异议登记的效力
1、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