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之诉中的连带责任的类型是:1、法定的连带责任和约定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2、一般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3、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无效合同连带责任。4、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
一、连带权利债务法律上怎样规定的
1、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2、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3、具体来讲,法律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股东出资违约的责任是怎么样的
(一)股东出资违约的类型:货币出资的未足额缴纳;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未办理转移手续。
(二)股东出资违约的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发起人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时,其基于订立的发起人协议或者设立协议的约定,该出资瑕疵的发起人(或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出资违约的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
2、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的主体原则上限于发起人,不包括公司成立后新加入公司的股东。但是存在例外,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便转让股权,受让人对该情况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股东出资违约的对债权人承担: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一次责任+发起人连带责任
1、当股东出资瑕疵,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应该为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而不是连带责任。
2、当股东出资瑕疵,并且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该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详情如(三)的第二点。
4、出资瑕疵股东向债权人承担的是一次责任。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
不真正连带责任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构成数个侵权行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作为责任人。其责任产生的基础,是该数人对同一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负有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害,发生侵权责任。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而发生的侵权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虽然为两个以上,构成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但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却是一个。正是这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才将数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结合起来,发生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数人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具有百分之百的原因力。
3、不同的侵权行为人对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相互重合。正因为数个侵权行为人实施的是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却是一个共同的、同一的损害结果,每个侵权行为人所发生的侵权责任内容相同,无论是在责任性质、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上都是重合的,因此,最终责任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必须是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4、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须履行一个侵权责任即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正因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个相同的侵权责任的重合,因此,只要数个重合的侵权责任履行一个,受害人的损害就得到了救济,受到损害的权利就得到了恢复。因此,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受害人只能选择相互重合的请求权中的一个行使,该请求权行使之后,其他的请求权即行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