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权力。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行使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现场检查等职权。对于涉嫌犯罪的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并依法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并处罚款。对于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查处权。若涉嫌犯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并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拓展延伸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重要机构,其采取的措施对于维护商标权益和打击侵权行为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对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进行责令停止;其次,可以没收、收缴侵权产品,以及用于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工具、原料、未了结的侵权产品等物品;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对侵权人处以罚款或者违法所得的等值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另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进行救济。总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可以采取多种措施,以维护商标权益和打击侵权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和健康。
结语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查处权。若涉嫌犯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并依法处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等职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一条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