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村人落户本村的条件是什么
1、需要户口迁入(出)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同意当事人户口迁入(出)的证明,其他证件及资料、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二、外村人在本村居住十五年能在本村安居落户吗
外村人能不能在本村安居落户,要区别以下情况:
1、如果外村人只是娶了本村的媳妇,租住在本村的,不管租住了几年,都不能在本村落户;
2、如果外村人是以招郎(上门女婿)的身份,娶本村的老婆的,那就可以在本村落户。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第七条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第九条普通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而丧失: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全家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未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因城市扩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明晰产权转变为城市社区的;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导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第十条下列人员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因不同原因依法丧失或自愿放弃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中的一项及其以上的;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非初次婚娶(招)关系的;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交公积公益金的形式加入的;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形成产权转让关系的。第十一条特殊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丧失: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权利的;历史形成长期未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未享受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