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工商局核准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货币 万元;实收注册资本 万。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出资人做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公司的出资人名称 ,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额 万元,出资时间 年 月 日。
第五章 出资人的权利
第六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委派执行董事和监事;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审议批准监事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率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出资人聘任。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派选连任。
第八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出资人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应由出资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出资人决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法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为三年,由出姿人任免。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除行使本章程第八条职权外,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出资人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向出资人报告;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出资人报告;
(四)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出资人任命。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
第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顾问、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 发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经出资人批准生效。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