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体检项目:(一)以往病史;(二)肝、脾触诊;(三)皮肤检查;(四)胸部透视或摄片;(五)痢疾、伤寒带菌检查;(六)临床上有疑似或一年内有其他肠道传染病史的,需加作相应的实验室检查;(七)肝功能检查,发现谷丙转氨酶异常的应当检查HAV-IgM、HEV-IgM。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