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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取回赠与的房子?

2024-07-29 来源:易榕旅网

赠与的房产是否可以要回,取决于是否已登记。已登记的无法收回,未登记的可通过公证机关办理撤销手续。根据《民法典》,若受赠人侵害赠与人权益或未履行扶养义务,赠与可被要回。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已经赠与出去的房产是否可以要回来,具体需要看赠与出去的房子是否已经做了登记。如果该房产已经做好了登记,那么已经赠与出去的房子就无法收回。但是如果赠与的房屋还没有做好登记的,那么当事人双方就可以到公证机关办赠与撤销手续。赠与房产可以要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当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拓展延伸

赠与房产能否撤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赠与房产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在特定情况下,赠与房产是可以撤销的。首先,如果赠与方在赠与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被赠与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赠与的诉讼。其次,如果赠与方在赠与后没有履行约定的条件或者违反了约定的限制,被赠与方也可以请求撤销赠与。此外,如果赠与方后悔并能证明赠与对其造成了重大损失,法院也可能考虑撤销赠与。然而,赠与房产的撤销并非轻易可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指导。

结语

赠与房产的撤销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已登记的赠与房产无法收回,但若未登记,可通过公证机关办理赠与撤销手续。根据我国民法典,若受赠人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或未履行扶养义务,赠与房产可撤销。根据我国法律,赠与房产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特定情况下可撤销,如欺诈、胁迫、未履行条件或违反限制等。撤销赠与需具体分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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