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各位债权人代表:某某公司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某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作出某民破字第某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某人民法院同时指定某某为管理人。管理人于某月某日正式进驻破产企业,接管了该公司的全部财产、账簿、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维护各债权人利益为原则,依据清算工作计划的内容及日程安排,以全面彻底清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库存商品、资产评估及责任审计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工作。现清算工作已经结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