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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能分到更多财产吗?

2024-07-26 来源:易榕旅网

离婚不一定会导致财产更多分配给要孩子的一方,但要孩子的一方会得到对方支付的抚养费用。离婚财产分割与孩子无关,夫妻可以自行约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应考虑财产处理,最好通过和平协商达成一致。子女抚养费可以定期或一次性支付,也可以以物折抵。支付方式应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和经济能力确定。涉外或涉港澳台离婚案件一般采取一次性支付,以免执行困难。

法律分析

一、离婚要孩子会分更多财产么?

离婚要孩子财产不一定会多分,但是要孩子的一方会得到对方支付的各种抚养所需要的费用。离婚财产的分割只是夫妻之间的事情而与孩子没有任何的关系,不管双方怎么约定将财产交给孩子也只是个人的意愿,只要夫妻决定好分割的比例也可能不存在多分的情况。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可以就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考虑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夫妻双方打算结束婚姻关系时,就应该马上考虑离婚财产处理的问题,如果等到离婚诉讼判决后,再申请分割合法所得财产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大。好聚好散,夫妻双方和平协商,在离婚前商量好财产处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

二、离婚孩子抚养费怎么支付?

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结语

离婚财产分割与孩子的要求无关,但要孩子的一方会获得对方支付的抚养费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协商处理,无法协商时法院会考虑女方和子女利益进行判决。离婚前应及早考虑财产处理,通过和平协商制定财产处置方案是最理智的做法。子女抚养费可以定期给付或一次性给付,具体方式可根据父母职业情况而定。对于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可考虑以物折抵抚养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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