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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进行欺诈活动将受到何种法律制裁

2024-07-26 来源:易榕旅网

网络诈骗将受到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网络诈骗金额较大者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未达到较大金额的则会受到治安处罚。请律师在网络诈骗案件中是有用的,律师享有特权,可以帮助犯罪得到公正审理。网络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及以上可以立案,根据最高法院解释,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具体数额标准由各地法院、检察院研究确定。

法律分析

一、网络诈骗将会受到法律怎样的制裁

1、网络诈骗的金额达到较大标准的,会受到刑事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则会受到治安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网络诈骗请律师有用吗

肯定有用,请律师会大大增加你维权成功的几率。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享有一些特权,比如阅卷权、会见权等,这些权利都可以帮助犯罪得到公正的审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网络诈骗金额多少可以立案

网络诈骗的数额达到三千元及以上的能立案。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就可认定为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结语

网络诈骗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网络诈骗金额较大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如果金额未达到较大标准,则会受到治安处罚。请律师参与网络诈骗案件将极大增加维权成功的几率,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享有特权,有助于确保公正审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网络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及以上才能立案,具体数额标准可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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