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侵权的取证:
1、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调查取证。由于商标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
2、向行政机关举报取证。向侵权所在地工商举报后,上述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3、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商标侵权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如何进行专利侵权的调查取证
专利侵权证据收集的方法: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专利侵权的取证方法有哪些
专利侵权的取证方法如下: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
自拍杆专利侵权怎么办
专利出现侵权后,一般有三种解决途径。但是不管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途径,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收集专利侵权的证据。证据收集好之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形选择如下侵权解决方式:
1、协商与和解。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提出协商意向时一般可以向侵权方发送侵权警告函。
2、行政裁决或协调。专利权人在侵权人侵权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罚。
3、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后,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软件专利怎么侵权
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主要有: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作品;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3)未经合作者酌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作品;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出租其软件的复制品;
(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
(9)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专利侵权怎么构成
专利侵权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3)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该内容由 舒春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